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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5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高台县****号,现住高台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高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与其朋友王某某等人在雷正荣家吃饭喝酒,期间,薛某某饮用了“牛栏山”牌白酒,至当日21时40分许,薛某某回到自己家中继续饮用一瓶“青岛”牌啤酒,当日23时许,薛某某酒后驾驶其甘G***** 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高台县西环路自北向南行驶至西景嘉苑门口时,被高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薛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4.52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薛某某醉酒程度较低,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且积极配合检查,认罪态度较好,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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