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Z14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公司工人,出生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现住乌海市海南区**公司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9日被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3日23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酒后驾驶豫J*****号小型轿车沿海南区海电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海电路与巴彦乌素街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薛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6.6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薛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薛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薛某某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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