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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昆检一部刑不诉〔2020〕Z66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2199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街坊**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区公安分局决定,2020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02时许,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醉酒(经检测,血中乙醇浓度99.6mg/100ml)后驾驶“比亚迪”牌蒙AK****号小型轿车,沿钢铁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民族西路交叉路口东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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