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221976********,汉族,高中文化,公司职员,住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2****小型轿车,行至本区新矸街道辽河路与进港路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呼吸酒精含量为108mg/100ml,后公安机关及时提取其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的血样酒精浓度为12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的血样酒精浓度为127mg/100ml,无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较轻微。
第二,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被不起诉人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