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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公诉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性,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6********,现在肥东县**厂工作,现住址:安徽省肥东县**镇**路**小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21时许,薛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皖******号小型轿车沿肥东县塘杨路行驶至龙泉路**镇路**处,被路面执勤民警查获。2019年9月28日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薛某某当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7.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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