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郎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郎溪县人,身份证号码3425221979********,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郎溪县**政府党委委员,住郎溪县**镇**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郎溪县**镇**村路**号)。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郎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晚,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从郎溪县建平镇原第四人民医院驶往**小区。20时58分,当其行驶至中港路与宁芜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当场对薛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度检测,结果为89mg/100ml,后将其带至郎溪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薛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3.6mg/100ml,已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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