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河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72429196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工,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镇**村**号,住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2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商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5日15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自商河县怀仁镇丰盛集村行驶至商河县耿玉路10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测试值为94mg/100ml,薛某某随即被民警带至商河县中医医院抽血。后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薛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8.1±4.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2020年12月15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接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商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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