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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巨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86********,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巨野县**镇**村**村**号,居住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月22时许,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酒后驾驶鲁******号红色长安牌小型轿车沿巨野县万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巨野县柳林镇中心街西段时,被巨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驾驶车辆照片;2.书证:被不起诉人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录像、照片等。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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