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胶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85********,汉族,大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胶州市**街道**村**号,住山东省胶州市**小区**号楼**单元**户。2006年6月23日因寻衅滋事被胶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伍日。2020年10月16日因醉酒驾驶被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9月8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越野客车沿胶州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与**路路口附近被查获。经检验,薛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车辆照片、随案移送清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酒精呼气检测报告单、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青)公(刑)鉴(理)字(2020)54150号乙醇检验报告;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