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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山检二部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卫浴销售主管,出生地江苏省盐城市,住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家园**号**室,户籍所在地盐城市响水县南河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晚上,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与他人饮酒后,于22时35许驾驶鲁P*****号小型轿车从无锡市梁溪区广益佳苑出发,行驶至无锡市锡山区新明路柏庄路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薛某某的血液中检出含有乙醇成份,其含量为94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如实供述了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违法车辆照片等物证;

2.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锡山大队出具的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6.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锡山大队出具的抽血录像、查获录像。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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