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井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11986********,群众,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镇**村**巷**号,住**生活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井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井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井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了全部案卷证据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于2019年12月19日21时29分许,酒后驾驶自己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经**村、**大道回家,在**大道被查,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88mg/100mL。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系初犯,无前科,未受过行政处分,被查时驾驶证状态正常,配合执法检查,未造成实际损害和后果,到案后一直表示自愿认罪、悔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的规定,可以认定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的行为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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