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5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镇**村**号,现住**宿舍**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街**村**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薛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1.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供述,鉴定意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笔录,身份查询信息、机动车、驾驶人查询信息,证明,悔过书,视频,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未造成交通事故,且查获时配合交警工作;薛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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