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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01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7日被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21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驾驶甘A*****号白色“骏派”牌小型轿车,从甘肃省皋兰县**镇**村家中出发,途经村内水泥路、国道341线、省道101线,行驶至省道101线95公里700米处时,被景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薛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5.6mg/100ml,属醉酒。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到案后对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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