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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03021995********,汉族,大专文化**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0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薛某某驾驶甘CG****号黑色帕萨特牌小型轿车,沿金昌市金川区上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芒果音乐会所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62.5mg/100ml,并抽取薛某某静脉血样送检,经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薛某某静脉血样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4.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驶证与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与驾驶人信息查询表、查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2.证人石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的供述;4.呼气酒精检测单、提取血样登记表、鉴定聘请书、检验报告、鉴定该意见告知书;5.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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