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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51981********,汉族,专科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镇**村,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花园**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2日0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醉酒后驾驶晋******号小型轿车沿城阳区**小区内南北路由北向南行驶到小区门口时,撞在警示杆上,致车损、警示杆损。经对薛某某血样进行检验,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4.1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赔偿社区警示杆损坏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乙醇检验报告;5.现场及抽血照片。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客观真实,证据间相互联系、相互印证,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足以证明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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