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2206031966********,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镇**街**组,住河南省义马市泰山路**包装厂院内。2014年8月28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洛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30日经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依法逮捕,2016年3月30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1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2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2015年3月13日、2015年5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5年6月15日本院对被告人薛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后释放。2020年7月17日洛阳市公安局依法将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逮捕,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7月20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洛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7月16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伙同王某甲冒用****商贸有限公司名义与洛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联合施工协议》,以虚假的“土地平整项目工程”为诱饵,陆续骗取洛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征地款共计1067万元。经查:渑池县自2011年至今仅有一项“土地平整项目”,已于2012年6月26日被渑池县国土资源局下达文件停止施工;薛某某、王某甲非“中国****机械化工程公司”员工、非“****矿业有限公司”员工,也未与“中国****机械化工程公司”、“****矿业有限公司”及渑池县相关政府部门签订“土地平整项目”合同或协议,该二人不具备实施“土地平整项目”合同或协议,该二人不具备实施“土地平整项目”的资格。现已查实薛某某收取的1067万元(现金71万元,银行转账996万元),其中398万元通过银行转账转入王某甲指定账户、退换协议保证金20万元、收取现金71万元、提取106.54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王某甲自称具备渑池县仁村乡中铝1、2号矿井开采资格,被害人王某乙通过孙某某于2012年2月18日与王某甲签订了合作开采协议,随后王某甲以合作开采费用、办理信用卡等理由,收取王某乙384万元。其中:234万是现金通过孙某某交给王某甲的;102万元是现金直接交给王某甲的;50万元按照王某甲安排转到李某某账户上。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洛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和诈骗的具体数额,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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