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Z69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21968********,汉族,大学本科,住广州市天河区**路**号**栋**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6月15日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于同年7月12日将案件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于2019年4月3日与被害人张某某口头达成买卖“天堂鸟”花幼苗协议,并收取了张某某3万元定金;到了供货期限后,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以各种借口推搪;在被害人张某某报案后,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才将其中一小批“天堂鸟”花幼苗交付给被害人张某某,从而诈骗被害人张某某财物。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具有通过签订合同诈骗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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