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朝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女,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4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现住广元市朝天区**镇**村(原**乡**村**组**号)。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7日1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用一白色塑料一次性打火机在其家房屋后面地边燃烧衣物,因疏于看管,衣物燃烧到靠近地边的杂草,而后迅速蔓延至紧挨地边的山林内,共造成**镇**村(原**乡**村)、**镇**村(**乡**村)共计39户村民林山受损,主要为地表火。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随即到家中提水灭火,因火势太大无法控制,薛某某便大喊附近村民参与灭火,经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及周边村民共同扑救,该火灾明火于2019年4月7日18时30分完全熄灭。水磨沟镇(原青林乡政府)相关人员对现场余火进行了清理,薛某某在火灾现场守候一通宵确认无任何火星后离开。经广元市朝天区林业勘察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查,受损面积36.4 亩。地类为有林地,林种为防护林。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的儿子与被害村民达成协议,取得谅解并自愿放弃赔偿。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被不诉人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已已满74周岁,属老年人犯罪,可以从轻处罚,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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