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3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月14日,薛某某驶红色箱式货车苏A2****为自己经营的**副食品经营部(有烟草经营许可证)运输香烟。溧水区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检查其箱式货车时遭拒绝,犯罪嫌疑人薛某某倒车时将工作人员韩某某撞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能充分证实薛某某明知对方正依法执行职务而故意实施暴力阻碍。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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