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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妨害公务案)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住江苏省东台市东台镇**居委会**组**号。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薛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于2020年6月9日退回东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6月30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盐城市烟草专卖局组织市局及区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东台卷烟市场进行集中检查。当日11时许,在**小街**商店,执法人员王某某向经营者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出示证件后至商店柜台内进行检查,当王某某将货架旁长凳上一黑色小挎包内的汽车钥匙拿出时,薛某某突然上前抓住王某某拿车钥匙的右手,并往自己怀里拖拽,二人争抢钥匙。在此过程中,薛某某倒地,在王某某压制其时,薛某某将王某某的右手手腕等处咬伤,薛某某自己的嘴唇也受伤。薛某某抢下钥匙后,将钥匙扔至店外。后薛某某的母亲黄某某听说有人在抢薛某某钥匙,在商店门前看到建湖烟草局驾驶员李某某(着制服)被人拉住,遂上去用手揪住李某某户领,并用手撕破李某某的右裤腿,致使李某某内裤裸露在外;后又用手揪住盐城烟草局驾驶员周某某(着制服)的户领,并用手到周某某裤子口袋里掏钥匙。周某某被迫用手掰黄某某双手,抓住黄某某的手臂予以制止,致黄某某手臂受伤。整个过程持续约半个小时,引起周边数十人的围观。经鉴定,王某某、薛某某、黄某某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李某某被损坏的裤子价值人民币115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并张贴书面检查以消除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的基本信息等书证;

1.​ 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1.​ 证人崔某某等人的证言;

1.​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 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1.​ 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1.​ 视听资料现场录像录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损失、消除影响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台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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