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021990********,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单元**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甲、薛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19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薛某甲及其父亲薛某乙纠集张某某、曲某某、展某某等多人驾车在本市市北区**路**酒店东侧100米处将徐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苏******青岛至淮安长途客车逼停,后薛某甲、薛某乙采用击打车窗玻璃、威胁、辱骂等方式逼使苏******车主到现场,期间,民警先后三次到达现场,勒令薛某甲等撤走堵路车辆,恢复现场的交通秩序,但薛某甲等拒不理会,滋事行为时间长达近三个小时,致使苏******长途客车当天无法正常运营,购买车票的乘客无法正常出行,社会影响极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68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薛某甲的行为主观上是否具有寻衅滋事的故意、客观上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或者是否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经营,缺乏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所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甲不起诉。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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