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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浦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在安徽省宿州市**县**镇**村**号。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经我院以无逮捕必要为由不批准逮捕,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 6月13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陈某某伙同他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量贩式KTV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贺某某发生争吵进而互相推搡、殴打,被他人劝开后,被害人贺某某再次用手指着陈某某辱骂,陈某某遂击打贺某某头部,后薛某某又一脚将贺某某踹倒在地,致贺某某顶部头皮挫伤、 面部软组织挫伤、颈部皮肤划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时,对被害人作出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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