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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432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81********,汉族,高职文化,无业,住苏州市吴江区**街道**小区**幢**室。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0月30日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院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4月份至2020年3月份期间,李某某为非法获利,开发“马猴娱乐”软件后,通过招纳代理人,由代理人招揽赌客,通过该软件为他人进行网络赌博提供条件的模式,并通过收取充值费的方式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0万余元。

其中,薛某某通过李某某成为代理人后,于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期间,通过拉赌客进其建立的微信群或闲聊群后,组织群内赌客通过该软件以“罗松”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4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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