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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_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延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05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街**委**组,现住吉林省龙井市**镇**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7日补查重报。

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于2013年3月19日至2014年7月21日期间,为了掩饰、隐瞒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犯罪所得,转移并藏匿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经营的**有限公司的账薄,并转移被刘某某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1145万元中的7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薛某某不起诉。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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