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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诉刑不诉〔2020〕137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90年**月**日,身份证号码320281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镇**路**号**幢**室(户籍所在地江阴市**镇**村**号)。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曾因吸毒,于2013年4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2011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力,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因案件复杂,分别于同年5月2日、7月1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5月15日、7月27日退回江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6月12日、8月2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江阴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2月,赵某某(已判决)得知被害人任某某的公司正被证监会调查,即打电话给被害人任某某谎称自己在证监会有关系,可以帮忙解决。2018年1月初,双方约在上海**酒店见面,赵某某事先微信联系被不起诉人薛某某,让其冒充领导“陆某某”按计划接电话,骗取任某某350万元。事后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明知这笔钱系非法所得,仍开车帮助赵某某将钱从上海转移至江阴市江阴梅园11号1202室赵某某家中。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江阴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薛某某不起诉。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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