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汝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89********,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07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3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晚上20时许,许某某与秦某某在汝阳县城关镇畅响KTV门口因琐事发生争吵,许某某打电话叫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共同与秦某某进行厮打致秦某某受伤。经鉴定,秦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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