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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县,住通化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于2020年4月10日15时30分许,在通化市东昌区结核病医院住院部306病房,因琐事与被害人兰某某发生口角,薛某某使用拳脚致兰某某受伤。经鉴定,兰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薛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归案情况、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兰某某陈述;

4.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供述;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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