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6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地区******县,现暂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7月9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中午11时许,在天水市秦州区**工地地下室,被害人王某某与马某某各自干活时,被害人王某某将一片地板砖滑到地上打到马某某桶子处,二人因此事发生口角,继而马某某在被害人王某某胸部打了一拳,被害人王某某在马某某胸部打了一拳。二人被人劝架分开后,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在楼上听到地下室有吵闹的声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在董某(王某某妻子)电话里听到地下室马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打架一事。薛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来到地下室,王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用手拽到地下室大厅后,三人用拳头、脚在被害人王某某面部、头部、胸部、背部、身上等部位实施殴打,致使被害人王某某受伤。经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在侦查期间,薛某某已与其他被不起诉人共同赔偿了被害人115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积极配合处理,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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