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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故意伤害案)_嫩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嫩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6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嫩江市**乡**村**组**号,现住该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8月28日被嫩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嫩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到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石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上午6时许,在嫩江市**乡**村石某某家,被不起诉人薛某因锁事与石某某发生争执后,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用凳子将被害人石某某打伤,经嫩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石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人薛某甲证言;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鉴定意见嫩江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行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薛某故意伤害行为是因家庭锁事引发,系一时冲动和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薛某某虽然与被害人离婚但至今仍与被害人及家人一起生活,处于事实上的婚姻关系期间,且认罪悔罪,在被害人伤病期间主动照料被害人及家人的生活,取得被害人谅解,符合《黑龙江省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行使不起诉决定权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的轻伤害案件一般应当作不起诉处理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黑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嫩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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