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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故意伤害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公诉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3025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四川省通江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4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7日14时许,通江县**镇**街**小区**栋**单元**楼**号居民何某某出门时,在电梯口遇见同单元**楼的住户张某某,因怀疑张某某与自己姐夫薛某某存在不正当关系,两人便在电梯口发生口角。之后,张某某便将该情况电话告知了薛某某,薛某某得知情况后便去至何某某家质问,在门口与何某某发生了争执,推搡。纠纷过程中,薛某某用木棒对何某某进行了殴打,并将何某某推倒在地致何某某腰1锥体骨折。经鉴定,何某某本次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后,被不起诉人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江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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