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故意伤害案)_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检一部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021986********,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住锡林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工作单位**公司,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 内蒙古合志事务所律师,王孝军。

本案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20时许,在锡林浩特市**烧烤店门前,因吴某某、郝某某夫妇停放的厢式货车阻挡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挪车,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下车后与吴某某发生争执,随即薛某某与吴某某相互殴打对方,在二人互殴的过程中吴某某的妻子郝某某上前拉拽薛某某脖子部位,薛某某回手打了郝某某面部一下,将郝某某面部打伤。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郝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0年12月13日,被不起诉人某某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真诚悔罪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且被害人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经检察委员会决定,检察长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锡林郭勒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