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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故意伤害案)_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互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6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地区互助土族自治县,住互助县**镇**村**号附**号,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互助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互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互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日,因感觉自己的生意被薛某某抢走,付某某追到互助县**镇**路薛某某经营的**内与之理论并发生争执后,薛某某在付某某的面部打了一拳,付某某工地上捡上一根方木在薛某某的背部打了一下,薛某某被打后从地上捡上一根长约l.3米的钢管在付某某的腿部打了一下,致使付某某受伤。付某某的伤情被青海省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l、左腓骨上段骨折。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青海正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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