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来检一部刑不诉〔2020〕Z54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2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住来安县**镇**桥附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与被害人梅某某因土地发生纠纷,两人互相辱骂并互相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薛某某将梅某某的右手中指咬伤。经来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梅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薛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因其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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