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琼检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海南省海口市人,户籍所在地海口市秀英区**镇**村**社,住海口市琼山区**路**号**园**栋**房。因实施本案伤害行为,于2019年8月2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1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9时20分许,被害人林某某在海口市琼山区**街**市场将脏水泼到被不起诉人薛某某身上,二人发生争执。薛某某在林某某左脸颊处打了一拳,造成林某某上颌窦前壁骨折。经海口市琼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林某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5000元,林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薛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张维青

                               书  记  员:林春苗

                            

2020年4月24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