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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011981********,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高新区,住湖北省孝感市高新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21时许,薛某某在孝感市高新区**小区**栋**单元**室其家中,因楼上住户张某某家晾晒衣物滴水与张某某发生口角继而相互厮打,厮打过程中薛某某持木凳将张某某头部打伤,张某某持铁锅将薛某某头部打伤。经孝感明镜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薛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7月27日,薛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同年9月11日,薛某某赔偿张某某损失人民币8万元,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双方在案发后达成调解相互予以谅解,涉案矛盾得到有效化解,且薛某某具有初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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