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安检刑不诉〔2020〕Z105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90********,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乡**村。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 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1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在鲍某甲(已起诉)的指使下,在六安市**超市多家门店选寻过期商品,后把选好的过期商品的位置、种类及特征告诉鲍某甲,由鲍某甲指使鲍某乙(不起诉)、汪某某(不起诉)到**超市门店内分多单购买并敲诈。薛某某伙同鲍某甲、鲍某乙、汪某某在**超市门店“买假”敲诈12次,涉案金额29500元,薛某某非法获利约1200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退出涉案款12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超市工作人员张某某等人报案称遭遇恶性打假,打假人将过期商品带入超市或者将超市快过期商品藏匿,之后再购买并向超市索赔的情况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