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女,196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苏金坛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村**号。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姚国贤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下午,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在常州市金坛区吾悦广场星巴克咖啡店门口的非机动车停放处,采用乘隙手段,窃得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王野牌电摩1辆,价值人民币2370元。
2019年10月3日,公安机关从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住处扣押王野牌电摩1辆,现已发还给被害人周某某。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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