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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6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住西峡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夏天的一天,薛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西峡县**镇**村**组将**电管所废旧的四根共2440米长的LJ-16型铝绞线偷走,用三轮摩托车拉回家藏匿于自己家院子里,经物价鉴定,薛某某盗窃的电线价值1256.5元。

2、2019年夏天,薛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西峡县**镇**村**组将**电管所废旧的变压器台架、跌落保险单、隔离开关担、四芯电缆等变压器附件偷走,用三轮车拉回家藏匿于自己家里,经物价鉴定,薛某某盗窃的变压器附件共价值397.9元。

本院认为,薛某某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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