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通检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5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万荣县**镇**村**组,暂住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0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5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东区**号楼**单元**室,利用做家政服务之机,趁人不备,先后五次盗窃高某某放在门厅衣架马甲兜内的现金,共计窃得人民币500元,后被高某某发现并报警。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于2020年5月29日在通州区**东区**号楼**单元**室被通州分局张家湾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次日,薛某某退赔高某某人民币500元并获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部分现金照片;2.书证:谅解书、收条;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5.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8.其它证明材料: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发还清单等。
本院认为, 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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