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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1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住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号楼**单元2303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晓华,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青岛市黄岛区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岛园林)承接了啤酒城部分绿化工程。因青岛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某)院内需绿化,在啤酒城部分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黄岛园林该项目负责人王某某便让薛某某安排人员先后从黄岛园林啤酒城部分绿化工程现场拉了各类苗木用于青岛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院内绿化。2018年6月初,王某某让拉树的人告诉薛某某不要拉了。

种植完从黄岛园林啤酒城部分绿化工程现场拉的苗木后,薛某某发现院内还有部分空地,2018年6月3日晚上,薛某某带领工人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靠近南营停车场的苗圃内,将黄岛园林啤酒城部分绿化工程刚移出并栽种在此处的瓜子黄杨球树六棵、紫薇树六棵移植到青岛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院内。2018年6月4日,黄岛园林啤酒城部分绿化工程的工作人员发现部分刚种植的苗木被盗遂报警。经鉴定,上述苗木价值人民币3240元。

2019年4月18日,青岛市黄岛区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逄某某称,其与薛某某系朋友关系,经常照顾其生意。闲聊时得知薛某某的公司项目部需要一些树木花草作为装饰,就答应送他一些。2018年5月,该公司承接了金沙滩啤酒城部分绿化工程,有部分树木需要更换,告诉薛某某如果有合适的他可以去移到项目部用于装饰绿化。2018年5月中旬逄某某去外地出差,公司一切事宜由其儿子主持,由于疏忽并没有将其和薛某某的约定告知其儿子和啤酒节项目经理,故该事件纯属误会,申请公安机关撤案。

本院认为,薛某某的上述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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