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1161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523199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街道**花园**幢**单元**室。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薛某某趁其女友安某某不备,使用安某某的手机登录安某某的支付宝从其借呗中借款18000元,并先后5次转账到自己的支付宝账号中。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全部退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赔、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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