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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盗窃案)_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刑检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98********,汉族,盐城**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乡**村**组**号,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晚上6时许,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在淮安区体育馆篮球场内打篮球时,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冲突。薛某某遂心生不满,后以顺手牵羊的方式,将李某某放在篮球架上的一部苹果XR手机偷走。2019年8月29日,李某某通过查看监控发现盗走其手机的人系薛某某,后李某某与薛某某取得联系,薛某某在其居住小区的门口将被盗手机归还李某某。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450元。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薛某某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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