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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盗窃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305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58********,汉族,高中文化,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号,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路**房**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被不起诉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至12月,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多次在遵义市红花岗区老城沃尔玛商场负一楼趁售货员不备之机,盗窃超市内摆放的玉兰油牌护手霜等商品。2020年12月6日14时许,薛某某再次进入该商场盗窃牙膏等商品时被工作人员当场抓获。2020年12月7日,薛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是初犯、偶犯,且被盗财物已退还被害人,未造成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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