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四部刑不诉〔2020〕491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1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张家港市**镇**花苑**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张家港市**镇**村第**组**号)。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受韩某某(另案处理)雇佣,至张家港**管道有限公司刨花铁屑堆场运输刨花铁屑。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在驾驶车辆装货并过磅后,在明知韩某某要求再次装货出厂系盗窃的情况下,伙同韩某某采用过磅后二次装货的方式盗窃刨花铁屑3吨并运输至上海进行销售,上述刨花铁屑价值人民币6600元。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12月9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过磅单、微信转账记录等;
2.同案人员韩某某、黄某某、证人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
4.张家港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考虑到其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无前科劣迹,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被害人损失已挽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