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玄检诉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11993********,汉族,大专文化,**家政公司销售员,户籍地:江苏省海安县**镇**村**组**号,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湾**栋**室。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6日至2019年6月26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多次擅自通过微信转账、红包的方式,窃取被害人于某某的账号为i**的微信中的人民币1.7万余元。
2019年7月9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经电话传唤后到案,并积极退赔,被害人已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转账记录、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检查笔录;
5.同步录音录像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且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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