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和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86********,汉族,大专文化,原天津**有限公司**,现住本市河西区**道**号(户籍所在地:本市河西区**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2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0月3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1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2020年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1月15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2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2020年3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薛某某自2017年6月23日始就职于**有限公司,同年7月1日至2018年2月间,担任天津**有限公司红磡门店与广开四马路门店**一职。在职期间,犯罪嫌疑人薛某某利用其有收取、上缴营业款以及上报总公司合同票据的职务便利,多次以冲抵票据、虚假报账的方式,非法侵占单位营业款共计人民币183657.99元,所获赃款挥霍。
犯罪嫌疑人薛某某到案后,主动将违法所得合计183657.99元人民币,全部退还给天津**有限公司。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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