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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聚众斗殴案)_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巧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巧家县**乡**村**社**号。犯罪嫌疑人薛某某因殴打他人致轻微伤,于2015年2月14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罚款六百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19日经巧家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巧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巧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15日下午,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的朋友熊某某(另案处理)因骚扰、纠缠蒲某某(另案处理)的女朋友彭某某,而与蒲某某发生争执。20时许,被告人熊某某、肖某某(另案处理)与蒲某某相约在**乡**村**河沟的公路上解决争端,熊某某邀约薛某某等人到该处与蒲某某、付某某(另案处理)斗殴,斗殴中熊某某被蒲某某刺伤,经巧家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熊某某的伤为重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伙同熊某某等人斗殴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聚众斗殴罪。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积极参加,但未直接参与打斗,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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