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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二刑不诉〔2020〕672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021972********,汉族,高中文化,绍兴柯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绍兴市越城区**村**幢**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在担任绍兴柯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该公司过程中,因缺少进项发票用于抵扣,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虚开了开票单位为合肥**有限公司、受票单位为绍兴柯桥**有限公司,价税合计1520629.50元,税额220946.1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抵扣。

案发后,绍兴柯桥**有限公司已补缴了全部税款,缴纳了罚款和滞纳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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