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二部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1231971********,汉族,小学文化,原扬中市**电气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住扬中市**镇**路**号。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在审查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0月8日将该案退回沭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10月16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至6月,扬中市**电气有限公司员工薛某某伙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为偷逃税款,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用的方式从他人处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价税合计1500179元,抵扣税款217974.74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抵扣税款已全部补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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