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越检二部刑不诉〔2020〕598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54********,汉族,小学文化,原系绍兴**汽车转向悬架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户籍地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号,现住绍兴市柯桥区**街道**小区**幢。因本案于2020年3月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作为绍兴**汽车转向悬架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因抵扣不够,为少缴税款,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金额8%的开票费方式,购买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税额合计人民币203836.8元,价税合计人民币1402876.8元。上述发票均已在税务机关认证抵扣。
2020年3月9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主动至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已补缴税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已补缴税款,又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薛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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